法律意见书(不予逮捕)1170
法律意见书
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我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我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案件有了基本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犯**罪无异议,但认为不应当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1.**与被害人的监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同居一年有余,现双方感情较好,被害人的监护人**已谅解**,并于2017年7月6日向龙祥公安分局递交了谅解书,表示以后还要在一起生活,不在追究**猥亵行为。 2.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结果,被害人**经过司法鉴定机关工作人员检查,无任何损伤。 3.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坦白罪行,对其罪行非常懊悔,有悔罪表现。 4.犯罪嫌疑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不予批捕的条件,故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6条之规定,特提出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望准许!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 辩护人:常跃 2017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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