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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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1635

法律意见书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查阅刑事侦查卷宗,我对案件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涉嫌诈骗罪无异议,但应当认定为从犯。

一是,***事前没有与***、陈**实施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系客运司机,应***、陈**的要求将其送案发地点,***并不知道***、陈**如何实施诈骗;二是,***没有参与具体的诈骗活动;三是,***没有参与分账,只是得到了相应的运费。

综上,***在知道***、陈**等人去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运输,并且更换车牌,构成诈骗罪,但其行为只是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故应当认定为从犯。

以上意见,望予以考虑

此致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常跃  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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