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952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参与捕杀10只狗并占为己有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其中9次不构成盗窃罪。 1.涉案9只狗为无主物。被告人参与捕杀的10只狗中,只有一只找到受害人,其余9只未找到。卷宗129页情况说明最后一段显示:伦掌派出所民警多次到被盗狗地点附近村庄进行走访、广播,查找被盗狗受害人,经多次查找,2016年11月11日在安阳市火车站北面北仓街中段路东垃圾池旁被盗狗受害人找到,其他被盗狗受害人均未找到。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采取走访、广播的形式多次查找涉案狗的主人,均未找到,故9只狗均为流浪狗,应认定为无主物。 2.被告人参与捕杀9只无主狗的行为虽是极其不人道的,但该行为并未触犯刑法,并不构成盗窃罪 二、被告人参与捕杀的10只狗中,有一只狗为他人财产,且在盗窃的过程中使用凶器,故构成盗窃罪。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此次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捡狗,为从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跃 2017年7月20日 下一篇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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