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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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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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接受本案被告人冯**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有如下量刑情节:

1、本案被害人张**已谅解被告人冯**。被害人张**已得到经济赔偿,并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书面表示谅解被告人冯**

2、被告人冯**系从犯。被告人冯**中冒充张**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帮助犯,此点已得到公诉人当庭认可。故应当认定被告人冯**为从犯。

3、被告人冯**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身患重疾,家庭困难,没钱看病透析,听信了他人劝说,误入犯罪歧途。

4、被告人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而且对自己的诈骗行为懊悔不已,有悔罪表现。

综上,法院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建议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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