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控告状455
控告状 控告人:宝莲寺镇东风小学,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东风村南地。 负责人:张程颖,校长。 被告人:杨**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杨**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27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杨**、张**、杨**来到我校一年级四班门口对我校教师李**实施殴打,侵犯了我校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对我校学生、我校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事发正是学校放学、学生家长接学生之时,本打架事件让学生家长对我校留下极坏的印象。 控告人认为:被告人杨**光天化日之下来到我校对我校教职工实施殴打,简直目无国法、胆大妄为。被告人杨**的恶劣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项**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被告人杨**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其违法行为,还控告人公道。
控告人:宝莲寺镇东风小学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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