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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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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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我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为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

1、自首情减刑过低。**自首情节已经一审判决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关于自首情节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本案同案犯**系赌场老板,占赌场60%的股份 ,按比例参与赌场分红,且未自首,判处了5年;**系赌场打工人员,负责赌场每日盈余计算,听命于老板**参与工作,有自首情节,判处了4年8个月。依此对照计算,**减少的刑期比例为1/15,即6.67%。该比例相对于40%明显过低。

2、**应当认定为从犯,涉案赌场是由**、**、***设立,分别占有股份为60%、20%、20%。上诉人作为赌场的打工人员,负责赌场每日盈余计算,听命于老板**参与工作,并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且上诉人并未参与分红,只是每月领取工资。故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为主犯,也应****差别化量刑以及差别化判处罚金。这样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二审法院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

**举报孙**持刀抢劫一事,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对孙**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孙**虽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侦查其抢劫罪的相关证据,并未撤销该案,现公安机关仍然对孙**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故上诉人揭发孙**抢劫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跃

2017年8月22日

后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关于自首情节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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