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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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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男,汉族,19******日出生,住安阳县***。电话:13937263521.

原告:张**,女,汉族,19**1****日出生,住安阳县****。系王**妻子。

被告:李**,男,汉族,19******日出生,住安阳县***。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购房款61700元及违约金3万元。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481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方购买被告位于安阳县水冶镇******房产一座,具体为:北屋平房三间(系2014年元所建,尚未安装门窗),东屋瓦房三间(系2008年所建),门楼一间和厨房一个(厨房未安装门窗),土地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东西长18米,南北长10米;价款为人民币11万元,本协议签订后两日内支付7万元,本协议签订后45日内付清余款4万元;房屋交付期限及方式为:本协议签订后45日内被告将房屋腾清交付原告;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每迟延一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原告未按约定支付被告价款,每迟延一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支付了被告7万元,又于201497日支付被告4万元,而被告未能在2014927日之前交付原告房屋,直到20141231日被告仍未交付房屋,逾期交房达三个月之久。被告李**称其母亲不同意卖房,无奈,双方只好解除协议,被告李**2015年元月返还原告4万元购房款,李**母亲分3次陆续返还原告8300元购房款。

原告方认为,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收取原告购房款后,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逾期已达三个月之久,理应按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原告方酌情主张3万元。虽然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元月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但房屋买卖协议当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故被告方除返还原告方11万元购房款外,还应支付原告3万元违约金。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

201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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