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证据清单436
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郑晓敬侵权事实及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保单2份。肇事车辆豫EL6567号轿车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为承保单位。 3、行驶证、驾驶证各一份。证明**、二被告身份情况。 4、医疗费票据5张。证明二原告因本次事故花去医疗费14079.59元。 5、诊断证明。证明原告王静伤情。 6、住院病历36页。证明原告王静伤情及住院情况。 7、出院证。证明原告王静住院期间为33天。其中医嘱载明:休养3个月;加强营养,定期复查。故误工期间为4个月。出院后仍需加强营养,期间定为4个月。 8、误工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王静月平均工资为3450元。因交通事故误工期间为137天。 9、原告王静1至7月工资表一份。证明原告王静月平均工资为3450元。 10、文峰区雕天下刻字门市部证明一份。原告王静受伤后,其丈夫马建新一直在医院及家里照顾护理。此证据证明护理人马建新因照顾王静误工期间为119天,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 11、施救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施救费损失130元。 12、电动车票据1张,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报废的电动车于2011年3月6日在安阳市文峰区奥威特电动车经销部花去1750元购买。 13、照片3张,证明原告电动车已报废。 14、交通费票据100张。证明原告交通费损失1000元。 赔偿清单 医疗费:14079.59元。 误工费:3450元 x 4个月=138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 x 33天=990元 营养费:20元x120天=2400元。 护理费:3500元x4个月=14000元 交通费:1000元 车损:1100元 施救费:130元 以上共计47699.59元 上一篇李**离婚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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