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状389
民事诉讼状 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马家乡****号,电话:18790822884。 被告:***,男,23岁,住安阳市许家沟*****,豫EFM***号车辆司机。电话:133********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地址: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华祥小区办公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暂定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待鉴定后确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7日17点左右,被告***驾驶豫EFM***号小型普通客车停在水冶镇松涛路“杨兵削面馆”路段,在其打开车门时,与同方向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电动车损毁,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右足第四趾骨骨折,右足第四趾皮肤裂伤。本事故经安阳县公安交警队处理,认定被告***付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经查,本案肇事车辆豫EF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被告***全部责任,故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具状人:李** 2017年9月18日 上一篇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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