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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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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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公司*****热电项目部: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接受李**的委托,就李**在贵公司*****热电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一事,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如下

2017318日,李**接受贵公司聘用,到位于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高速路口新建电厂施工地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为电焊。201752日,李**在工作过程中,被工地滑落的“工字钢”砸伤。事故发生后,工地相关负责人派人送李**到南雄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足第2跖骨中段骨折。贵公司工地负责人李*电话:157*****)得知该伤情后,将李**拉回工地,并将其认识的工人及老乡全部开除。李**无法得到照顾,无奈只好回家乡继续救治康复。让人遗憾的是,李**本次事故相关损失,贵公司分文未付。

我所认为,李**此次事故已构成工伤,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其已构成10级伤残。按次标准,贵公司应当向李**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08678元(赔偿清单附后)。

贵系全国知名大型企业,也有着相当的声誉,如果进行一场并不在理的仲裁或诉讼,于贵公司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请贵公司尽快与本所或者与李**本人联系协商赔偿事宜。以免诉累!

特此致函!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2017912

赔偿清单:

医疗费:4000

误工费:100天×200=20000

护理费:51415÷365×90=12678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月×7=42000

工伤医疗补助金:6000/月×1=6000

残疾就业补助金:6000/月×4=24000

以上共计:108678

**右足第2跖骨骨折,根据工伤伤残评定标准,构成十级伤残,日工资为200元,以上按广东省工伤赔偿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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