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离婚起诉状258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李**,女,1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16号。 被告:王**,男,1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王**(12岁)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王**(2岁半)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婚前财产各归自己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四、婚后债务3万元由被告承担。 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0年11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从小娇生惯养,性格喜怒无常。被告从不关心体贴原告,常常莫名其妙地殴打原告。2002年10月7日女儿降世,原告以为这样可以改变被告,然而被告依旧我行我素,经常半夜不归,从不问原告母女冷暖。 2012年1月17日儿子出生,也未改变被告对原告的态度,被告根本不管原告及孩子的生活,被告 的工资是多少无人知道,被告的工资不够其吃喝玩乐。不仅如此,被告对孩子的教育也不管不问,女儿12岁了从未陪孩子游过公园。 被告嗜酒如命,酒后无缘无故殴打原告,2014年5月6 日,被告殴打原告后,原告与被告分居,原告回到了娘家居住,原告经娘家人多次相劝,2014年8月15日原告在娘家人陪同下回到了家里,然而,被告又将原告赶出门外。 原告认为,原告自结婚后,一直处于暴力的阴影之中,原告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原被告之间根本谈不到夫妻感情,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无必要,考虑到儿子尚小,由原告抚养对儿子的成长有利,故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2012年9月被告借原告哥哥3万元,1万元用于被告上班押金,其余被告挥霍,故应由被告偿还。原告婚前无财产,婚后财产有:液晶电视机32寸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壁挂式空调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一台,电动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组合家具一套(1.5米床一个、书柜、电脑桌、衣柜各一件)平均分割。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家庭暴力如何取证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2014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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