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成功案例917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郜**,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电话:18790822884。 被申请人: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月**日下发的安公交认字【2017】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年**月**日下发的安公交认字【2017】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或平等责任,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平等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1日18时30分许,申请人郜**驾驶豫EGL944号轿车在301省道安阳县永和乡贺庄路段与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认定申请人为主要责任,李**为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该责任划分明显不当,应当依法认定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或平等责任,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平等责任: 1、申请人提供的新车记录仪中显示的事故经过,视频显示2017年10月1日18点25分47秒为双方碰撞时间,碰撞前,可以明显看出,李**在道路北侧快速逆向行驶,正是因为该严重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之规定:“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42条之规定:夜间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李**应当在本次事故中占主要责任或平等责任。但【2017】第13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将李**这两项严重违法行为作为过错因素进行责任划分。 2、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28条之规定,该过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综上,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夜间快速逆行行驶,过错严重,系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认定李**为主要责任或者平等责任。
申请人:郜** 2017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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