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www.anyangls.com

法律意见书

329

法律意见书

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我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我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以及查阅卷宗之后,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实施猥亵儿童行为无异议,但认为对**适用“不予起诉”为宜,理由如下:

1.犯罪情节轻微,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a.本案从犯罪的动机上看,**醉酒后为了满足其好奇心实施猥亵行为;b.从犯罪行为上看,**趁被害人睡觉,用手指摸被害人的阴部,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c.从犯罪行为持续时间上看,**笔录称猥亵行为持续34秒,被害人称:‘一小会儿’,故持续时间很短;d.被害人发现被侵害后,**马上放弃猥亵。详见卷宗7页、10页、12页:“***当时问:“你咋哩”,我说:“爸跟你玩耍哩”,然后我就把她放到床上,她就躺到那了,我也躺下了。”e.从犯罪次数看,**事实猥亵行为本案一次;f.从危害结果上看,被害人经过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外阴大阴唇内侧上缘稍红,余未见明显裂伤。猥亵行为并未对孩子造成严重的心里影响。

2.受害方已谅解了**。被害人的母亲即监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及受害人***同居一年有余,感情较好。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监护人王**均已谅解**,并亲自提交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的猥亵行为。被害方的谅解可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

3.**具有坦白情节。本案案发当天早上,公安机关对****次讯问的时候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据辩护人向**了解的其到案情况如下:201771日深夜,**在家实施了猥亵行为后,出门到其前妻家要求探望女儿,后与前妻发生争吵扯拉,其前妻报警之后,**被带到龙祥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接受调查,后**被民警关到一屋里,约束酒醒。第二天早上在龙祥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小屋里醒来后,**被公安民警带到司法鉴定所进行DNA等相关鉴定,之后回到公安机关在接受讯问时,**坦白罪行。综上,**在案发前就被公安机关控制,并且在接受**次讯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4.**有悔罪表现。**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懊悔,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5.**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犯罪违法记录。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宽严相济”之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之规定,建议对**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以上意见望贵院考虑。

  此

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

辩护人:常跃  2017925

后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