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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答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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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要点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答辩如下:

1、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上诉人将***新农村社区一期三标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李**个人,明显违法。一审法院也是因此违法行为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称,依据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应当由李**承担债务,该说辞并不能对抗被上诉人,也能吃阻却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被上诉人***村委会是否拖欠合同价的变更增加的费用,我发不得而知,但是,这不能成为上诉人拖欠我方工程款的正当理由。

3、上诉人提供证据表明(上诉状中写明),上诉人是与被上诉人李**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李**拖欠了包括被上诉人在内多达67人的工程款和工资,该事件经过安阳县劳动坚持擦大队介入调查处理,李**向监察大队提供了每个施工人员的应发数额,其中被上诉人赵保军保温工程应发数额为60万元。2016622日,经安阳县劳动监察大队处理,赵保军从李**处领取了216000元。剩余384000元一直未付。我方这些年来主张工程款一直是向李**主张,我方不清楚李**有几个合伙人,是否还有其他合伙人,一审中正是因为想尽快判决结案,才未追加被告,如果你认为你是合伙人,你可以替李**承担债务,也可以分单他的债务。

4、被上诉人外墙保温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1、本案外墙保温工程早已于2015830日竣工,验收合格,一期三标工程房屋村民早已入住。2、李**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交的欠67个施工人工程款和工资的明细单中显示,保温,赵保军,应发数额600000元,本次发放216000元,下次数额384000元,李**为赵保军写下如此欠据,足以作为被上诉人完成工程量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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