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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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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护词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接受本案被告人樊**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樊**不构成强奸罪: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二、被害人陈述为虚假证据;三、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及诱供的嫌疑;四、侦查机关未将被告人全部供述一并提交;五、证人余**证言不合法。以上意见已在上诉状和一审辩护词中详细表述,在此不再赘述。

庭审中,法庭出示了其调取的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称公安机关在为证人余**做询问笔录时,起始时间有笔误,起始时间应当在询问完被害人之后,以此证明没有同时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的情况。辩护人对此说辞有异议。一是,询问完被害人朱文倩的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23时59分。按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来看,询问证人余**的时间应为7月15日00时00分之后。而公安机关对余**询问笔录记载的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21时30分,日、时、分上数字均不一致,公安机关简单称时间存在笔误,实在无法让人信服。

退一步说,即使证人余**询问期间没有与被害人出现重叠。其证人证言也是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证人余**在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期间全程陪护,询问完被害人之后紧接着就接受询问,其证人证言势必受到受害人陈述的影响。余**的证人证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6条**项之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据此,余**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证人余**系被害人的母亲,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人余**、张**、朱**只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属传来证据,其内容均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强奸犯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樊**犯强奸罪。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跃

201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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