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辩护词653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李**犯聚众斗殴罪无异议,但对公诉人指控其持械聚众斗殴有异议,其一,李**虽在事发现场手持羊镐把,但其并未参与打架;其二,羊镐把是事发工地现场的施工工具,并不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其三,斗殴前,**商务酒店一方聚集60余人统一戴白手套,手持羊镐把和砖头到工地闹事,李**手持羊镐把具有防卫的意图,李**4次笔录均显示,其不认为两方会打起来;其四,李**未组织他人领取羊镐把、铁锹把、红缨枪工具实施斗殴。综上,辩护人认为李**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 此外,辩护人认为,李**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1、**商务酒店一方有严重的过错。2012年7月 23日上午,**商务酒店一方吴**、师**纠集冯**、秦**等60余人统一戴白手套,手持洋镐把、砖头等物品来到福华城小区施工门口闹事。并且先实施扔砖头、殴打的行为,直接导致双方斗殴事件的发生。故**商务酒店一方存在严重的过错。 2、李**系从犯。其一,李**虽将被告人来**叫来案发现场,但其并未预料到来**会积极参加打架,并将对方人员打伤;其二,李**在四次笔录中均称,其并未参与打架。 3、被害人已谅解。本案被害人冯**、王**已得到足额的经济赔偿,并写下谅解书,表示自愿谅解李**。 4、李**悔罪态度良好,且系偶犯。 综合以上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人认为对李**适用缓刑刑罚为宜。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跃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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