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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遗弃、第三者导致离婚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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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原告:乔*,女,1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1号。

被告:李**,男,19**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长寿街。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2、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李**(8岁)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婚前财产即29寸康佳电视机一台、海尔牌电冰箱一台、三菱空调(壁挂)一台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共同财产台式组装电脑一台、一号路西头门市三间、内房六间依法分割。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5万元损害赔偿金。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李**于2003年5月10日在安阳县水冶镇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就往天津被告舅舅的建筑工地打工,被告负责采购,原告又当保管又帮厨。为了不耽误打工挣钱,2003年秋天原被告决定终止了两个月的妊娠。2006年5月10日原告的女儿降临人世,取名李**。2006年秋天原被告将打工挣来的4万元和被告父母的一部分钱在一号路西头建起了三间门市房和六间内房,该房已租赁他人。

随着时间的流逝,原告发现被告对原告冷清了许多,凭女人的直觉,原告感觉被告有了第三者,被告常常不回家,并把原告的首饰偷偷拿去变卖予以挥霍,2009年春天被告携巨款外出失去联系,原告以为被告遇到不测,情急之下原告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对被告的银行卡予以冻结,结果虚惊一场,但被告已将巨款挥霍所剩无几。

2009年夏天被告离家出走,再未回来过,对原告母女俩的生活不管不问,直到2010年9月16日,被告给原告发短信说,认识了一个驻马店女的,是一个会计,非常善良,已同居两个多月了,她非常有钱,还给其买了新手机,过生日送给其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万元礼物,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起初认为,被告一时糊涂,为了家庭特别是女儿,被告一定会迷途知返的。然而,时间过去五年了,被告仍无悔改之意。

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数年在外不归,原被告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再维持这样的婚姻已无必要,故请求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现在水冶镇小东关小学就读二年级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500元抚养费。原告婚前陪送的财产仅剩下29寸康佳电视机一台、海尔牌电冰箱一台、三菱空调(壁挂)一台应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台式组装电脑一台、一号路西头门市三间、内房六间应依法分割。被告由于过错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应当赔偿原告5万元损害赔偿金。依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乔*

201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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