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www.anyangls.com

劳动仲裁代理词

595

代理词

仲裁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申请人***,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申请人***于2014年1月1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该事故已被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中得到了部分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并不完全冲突。代理人将申请人如下赔偿项目一一阐明:

1、医疗费:78381.96元

计算方式:五次住院花费148184.8元减去交通事故纠纷中赔偿69802.84元等于78381.9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

计算方式:30元/天×五次住院天数181天=5430元。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偿2280元。5430元-2280元=3150元

3、营养费:2100元

计算方式:20元/天×181天=3620元。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偿1520元。3620元-1520元=2100元

4、护理费:17006.58元

计算方式:交通事故自担了12163元,第五次住院29天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费为:83.51×29×2=4843.58元。12163元+4843.58元=17006.58元。

5、交通费:5706元

计算方式:前四次住院期间交通费7990元,第五次住院交通费716元,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赔偿3000元,剩余5706元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26.52元

单位应发:2478.72元×11=27265.92元,申请人实得:1585.4元×11=17439.4元。27265.92-17439.4=9826.52元

7、停工留薪:2478.72元/月×12月=29744.64元

以上共计:145915.7元

以上代理意见望仲裁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代理人:常跃

2017年8月29日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