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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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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接受安阳县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作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1.***为从犯,此情节已经起诉书认定;

2.***有自首情节。***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后,能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其同伙的犯罪事实。该情节在庭审中已经公诉人认同。

3.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害人骗被告人***、付**、秦**、付**参加传销组织,并骗取四被告人共计十七万余元,四被告为了向被害人主张还钱,才实施了非法拘禁违法行为。

4.***犯罪情节轻微。***在控制被害人过程中,未实施捆绑、殴打、关押等暴力行为,也未没收被害人的手机。被告人可以自由拨打手机,也可以自由出入房间,故被害人处于相对自由的环境。

5.***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刑罚为宜。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跃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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