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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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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从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河南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集中侦破行动。省公安厅明确规定,对本省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可以拘留”转为“必须”,一律采取罚款、扣分和行政拘留并用手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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