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建筑工程合同)439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吕**,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电话:159******。 被告:河南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苏孟元,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236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份,原告承包了被告承建的**2号楼,4号楼,6号楼楼梯扶手制作安装工程,总工程款为57360元。原告2011年7月21日完工。完工之时,被告支付了工程款35000元。被告公司工地负责人侯*、李**为原告出具了《**2#4#6#楼楼梯扶手结算单》。载明,下欠款为:2236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催款,被告于2011年年底支付10000元,现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2360元。近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经理王**、董事长郑**催要款项,其以公司没钱为由推托至今。无奈,原告只好起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院 具状人:吕** 2018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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