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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未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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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袁**,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电话:18790822884;

被告:宋**,男,19**年**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身份证号:41052*********。电话:158*****。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31578.49元。(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待鉴定后确定)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11日20时左右,原告在安阳县吕村镇东吕村家里吃饭后出门向北边散步返回时,其步行由北向南靠路西边走到自己家北边时,被告宋**其电动自行车从原告身后撞到原告胳膊,将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往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1.脑梗死;2.右侧额叶挫裂伤;3.硬膜下血肿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4.枕骨骨折;5.上消化道出血等。原告住院30天,花费29478.49元。

原告认为:被告骑电动自行车从原告后方撞伤正在行走的原告,被告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被告对撞伤原告这一事实拒不承认,其说辞与常识明显相悖。原告年事已高,此次事故给原告精神和身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袁**

2018年1月28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袁**,女,194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吕村镇东吕村904号。电话:18790822884。

原告袁**与被告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特提起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司法鉴定申请,望准许!


申请人:袁**

2018年1月28日















医疗费:29478.49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30天=900元

营养费:20元×60天=1200元

3157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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