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起诉状2550
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县*****。 法定代理人:冯**,女,汉族,身份证号:410522*****电话:158******。 被告:王1,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汪流屯村。 被告:王2,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1的父亲。 被告:石**,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1的母亲,电话:152******。 被告:安阳市灯塔路小学 负责人:刘**,职务校长。 地址: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箱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 元,(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待鉴定结果后确定)。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下午*点左右,原告高**在学校打扫完教师卫生,按照学校要求去操场搬书时,被在前面走路的被告王家树绊倒,磕到地上,导致两颗牙齿损坏。事故发生后,学校对原告的牙齿损伤没有进行及时治疗,放学后,原告父母才发现原告的伤口,立即送往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冠折;2、冠折露髓,2017年4月底原告向贵院起诉要求赔偿,开庭前,原告的伤情恶化,牙根已断裂。按照之前的治疗方案和后续医疗费鉴定确定的费用已无法足额赔偿原告损失,故撤回起诉。现高**的牙齿已拔出,医生医嘱建议,伤口愈合后行间隙保持器,待成年后**修复。现原告因治疗牙齿后期需要大量医疗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4月28日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高**诉王1、王2、石**、安阳市灯塔路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箱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赔偿纠纷一案,为确定申请人牙齿损伤所需要的赔偿数额,即18周岁之前牙齿修补费用及18周岁之后换牙的具体赔偿数额,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起鉴定申请。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8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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