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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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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答辩人:马**,男1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蒋村镇西蒋村。

因再审申请人马*、马冬*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再审申请人称马*的户口迁出是答辩人与村委会串通所为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户口管理是公安机关专门管理的,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去迁移马*的户口,马*当时作为成年人,未经其本人同意其他人不可能将其户口转出去,马*户口转到了何处,怎么又转了回来,其心里最清楚。现再审申请人诬陷称是答辩人将其户口转出去的,没有任何意义。

马*婚后于1992年11月25日将其户口迁出西蒋村,1993年马冬*也因成婚将户口迁出西蒋村,1993年答辩人父亲去世,母亲于1994年再婚居住在水冶镇阜城村,家里的承包地无人耕种而荒芜,公粮费用无人缴纳,义务工无人出,以上费用都是答辩人代偿支付的。鉴于以上情况,在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直接与答辩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村委会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不存在占有再审申请人承包土地,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应由人民法院予以判决,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无疑偏袒了再审申请人。然而,再审申请人仍然纠缠不休,试问,1993年之后你们交过公粮款出过义务工没有?既然再审申请人如此不识好歹,答辩人也希望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其起诉。

再审申请人于1992年和1993年分别将户口迁出西蒋村,又经过了1998年的第二次土地承包,那么,他们在户口所在地必定分得了承包土地,其中马冬*在水冶镇东街村又分得了承包土地。故再审申请人无权再从西蒋村分得承包土地。另外,马*的户口转到了哪里,是否在那里分得了承包土地,有待法院进一步查明,马*也有义务向法院证明以上事实,在未查清以上事实之前,马*无权主张重新分得土地。

总之,再审申请人主张无理,应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马**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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