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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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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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接受本案被告人***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交警来到现场之后,被告人非常配合,配合呼气、抽血、询问、签署有关文书等,故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退一步讲,如法庭认为以上行为不构成自动投案,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构成坦白情节。

2、受害人已谅解。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多次向二受害人表示歉意,并对二受害人足额进行赔偿。二受害人均表示谅解被告人,并表示希望从轻处罚。

3、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是预谋犯罪,而是一时抱着侥幸心理酒后开车,事故发生未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事故。

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全面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并且对自己的醉驾行为深深自责,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5、在本案中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再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较小,认罪、悔罪,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另弥补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也同意交纳罚金。恳请法院能对其尽量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审查采纳,谢谢法庭。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常跃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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