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反诉状733
反诉状
反诉人:郑**,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身份证号:41*****4X。电话:18790822884。 被反诉人: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号。 反诉请求: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付72条轮胎或折合赔付反诉人6647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郑**常年做汽车轮胎销售生意,2014年初,反诉人在汤阴县代理销售被反诉人的“奥力拉”轮胎。被反诉人提出,胎面磨损小于新胎花纹深度50%时,因制造引起的质量问题100%理赔,免收磨损费;胎面磨损超过新胎花纹深度50%,剩余花纹深度大于3毫米的,理赔新胎价值的50%,剩余花纹小于或等于3毫米,不予理赔。反诉人在销售给轮胎的过程中,按照被反诉人的售后要求支付给了顾客新轮胎,并将37条质量问题的轮胎通过物流公司发给被反诉人,被反诉人业务员也向反诉人承诺过每条轮胎赔偿的标准和价值共计34970元(与反诉人赔偿清单一致),但被反诉人迟迟不给赔付。现反诉人厂库中还有35条需要赔付的轮胎,价值31500元,该轮胎反诉人均赔偿了顾客,但因以上37条轮胎未赔付,反诉人未发送给被反诉人。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反诉人特提起反诉,望准予为盼!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 2018年6月18日 上一篇房屋买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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