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货款强制执行申请书970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秦*,男,1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曲沟****。 被执行人:闫**,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曲沟****。 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闫**返还申请人99138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2、自2014年11月5日起双倍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228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秦*与被执行人闫**、第三人闫保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秦*99138.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不服本判决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强制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秦* 2014年**月10日 下一篇再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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