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辩护词346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我所接受被告人王**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特别是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王**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害人一方有过错。这起案件是被害人李**调戏史**引起的,且被害人一方人数较多,对方五人均参与了打架,故应减轻对于被告人王**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也是受害者。在这起案件中王**也受到了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故应当对王**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三、王**系从犯。本案虽然有两名被告人,但应当与张**、石**一案一并予以考量。法庭调查证实,是张**与史**用拐杖殴打被害人,王**只是在被打时进行了还手,本案的两个轻伤均不是王**所致,故王**相对于张**与史**而言属于从犯,应当对王**从轻处罚。 四、王**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李**的轻伤有疑问,应当予以排除。案件发生在2017年3月23日晚上,案发时公安机关已经到达现场。此时李**不在现场,直到2017年3月25日李**才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称“吵了几句我们双方就斯打在一起了,双方都是拳打脚踢,打着我就往外跑,跑到楼梯处时对方一个女的用拐杖敲打我的时候,我用右手挡了一下,然后右手拇指就受伤了。”而法医鉴定认为,李**右手拇指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该骨折符合轴向暴力所致,不符合棍棒直接打击所致。可见,李**的不是在这起案件中形成的,应当予以排除。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排除。
辩护人:常海明律师 2018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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