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起诉状810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身份证号:4106*****。电话:18790822884。 被告:张**,女,1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共计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8日12许,在汤阴县信合路平安公司胡同南,被告张**与他人因停车琐事发生争吵推扯。此时,原告何**在一旁等人,被张慧云故意推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玉翠手镯损毁。原告遂即到汤阴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7天,花费2900元。该事故经汤阴县公安局处理,出具了汤公(精)行罚决字【2018】1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张**行政拘留三日。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拒不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盼如所请!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 2018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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