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2055
起诉状
原告:李**,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身份证号:410******。电话:18790822884。系死者董**妻子。 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MALL写字楼B座11F、12F。机构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兴社办公楼。电话:0372-3735006 法定代表人:戴**,经理。 事实与理由: 1、请求法院确认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800*******)合法有效;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5年9月26日,原告近亲属董**购买了被告处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当日原告李**作为投保人,董**作为被保险人与被告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原告李**已缴纳保险费。2016年**月**日,董**突发脑干出血,在安阳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保险金10万元。原告李**按照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了相关的理赔资料,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赔付,并告知原告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险种责任终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6月 27日 上一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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