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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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

2055

原告:李**,女,19754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身份证号:410******。电话:18790822884。系死者董**妻子。

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MALL写字楼B11F12F。机构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兴社办公楼。电话:0372-3735006

法定代表人:戴**,经理。

事实与理由:

1、请求法院确认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800*******)合法有效;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5926日,原告近亲属董**购买了被告处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当日原告李**作为投保人,董**作为被保险人与被告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原告李**已缴纳保险费。2016****日,董**突发脑干出血,在安阳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保险金10万元。原告李**按照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了相关的理赔资料,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赔付,并告知原告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险种责任终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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