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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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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原告:吴**,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九堰村,现住安阳市文峰区***D区1号楼2单元***号。电话:****。

   被告:秦**,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安阳市文峰区***D区1号楼2单元***号。现住址不详。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D区1号楼2单元***号房屋过户义务。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2月28日被告秦**与原告的三哥吴某签订了购买***D区1号楼2单元***房屋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秦**现有楼房壹套安阳市***D区1号楼二单元***住房,愿转让给吴某所有,房屋转让费共计296000元整(含地下室及室内所有设施);协议签订之日付定金66000元,其余转让金待50日内,被告秦**将该房所有手续及钥匙交给吴某后,吴某再付给被告220000元,此时,该房归吴某所有;吴某尚欠被告房款10000元,待被告将房产证办归吴某所有后,吴某一次性付清余款。协议签订后,吴某分别于2005年2月28日、2005年4月12日、2005年4月21日给付了被告秦**房款66000元、40000元、180000元。

2006年1月6日,原告与吴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吴某将其与被告秦**《购房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原告。协议签订后,吴某当面把2005年2月28日与被告购房协议原件、2005年4月12日、2005年4月21日被告秦**收款条及房屋所有钥匙、手续等一并交于了原告,原告一次性支付了吴某28.6万元购房款。吴某于2006年1月6日交房后,原告居住该房至今。2008年3月1日,征得被告同意,原告与被告秦**直接签订了《购房协议》,其内容和吴某与被告秦**签订的《购房协议》一致。

然而,当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被告一再推诿,后来干脆换了手机号码,原告到被告工作单位询问,得知被告于2008年1月7日已办理了辞职手续,至今与原工作单位无任何联系。

原告认为,2008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秦**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已支付了被告购房款,被告已将房屋交付了原告,被告应按协议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现被告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原告只好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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