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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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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女,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身份证号:******。电话:18790822884

被告:张**,女,1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共计22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78812许,在汤阴县信合路平安公司胡同南,被告张与他人因停车琐事发生争吵推扯。此时,原告何**在一旁等人,被张**故意推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玉翠手镯损毁。原告遂即到汤阴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7天,花费2900元。该事故经汤阴县公安局处理,出具了汤公(精)行罚决字【2018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张行政拘留三日。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拒不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盼如所请!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

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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