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控告状748
控告状
控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郑东新区*********。身份证号:410522****。电话:***** 被告人:田**,身份证号:41********* 请求事项: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田**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8年2月6日,被告人代表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告人王**签订了紫光产业园水电综合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公司将**产业园水电综合安装工程承包给控告人等等。控告人依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2月6日支付了被告人5万元工程保证金。之后被告人一直未通知控告人进场施工。控告人于2018年4月24日找到被告人,被告人称工地资金紧张,让控告人提前支付10万元工程保证金。控告人支付给被告人10万元后,被告人出具了收据,并向控告人承诺2018年5月30日前进场施工,否则返还20万元。直至5月30日,被告人一直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并且一直对控告人避而不见。无奈,控告人到**公司了解情况,方得知,**公司并未授权被告人对外承包工程,被告人签订合同使用的**公司的公章是其私自刻制。为证明以上事实,**公司于2018年8月 9日向控告人出具了证明一份。 控告人认为,被告人以侵占控告人工程保证金为目的,伪造他人公章,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与控告人签订承包合同,骗取控告人的工程保证金,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现提出控告,望依法立案受理。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经侦大队
控告人:王** 2018年8月 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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