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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辩护词--安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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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牛**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特别是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牛**未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款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所谓组织特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所谓经济特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往往通过非法手段敛财或者通过合法方式获取钱财用于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所谓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所谓危害性特征是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而言,本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理由如下:

一、本案四名被告人没有形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没有明确的组织者、***、骨干成员之分,甚至四名被告人之间有的都不认识,如牛**与刘**、张**,因此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二、本案四名被告人没有维系犯罪的经济实力,没有办经济实体。公诉人指控该组织以安阳县水冶镇龙腾娱乐广场为依托不实,因为水冶镇龙腾娱乐广场不是本案被告人经营的,**被告人刘**仅仅在龙腾娱乐广场打过工而已。水冶镇龙腾娱乐广场的经营收入不是本案四名被告人支配的,因此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本案四名被告人不是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本案四名被告人有二人虽有前科,一个是**被告人刘**,2005年5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一名是第三被告人张**,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但均不是有组织的多次犯罪,特别是第四被告人牛**以前遵纪守法,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故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四、本案四名被告人未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总之,由于该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故本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牛**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能成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牛**是一名汽车司机,之前除了与被告人杨**是同村,合伙做过生意,尚有联系外,其余被告人刘**、张**均不认识,更无联系。被告人牛**从未领取过刘**、杨**的任何费用。牛**只是出于哥们义气参加了2010年2月26日的寻衅滋事犯罪,但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是两回事。

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牛**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牛**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牛**系初犯,又有悔罪表现,在其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海明

20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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