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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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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状


控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身份证号:4105****。

被控告人:安阳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田**,职务:总经理。

被控告人:陈**,女,成年人,住安阳市文峰区***********,(系安阳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控告人:徐**,男,成年人,住安阳市文峰区***********(系安阳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套路贷”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陈**、徐**以及韩**、陈**均系系被控告人安阳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20**年**月,控告人刘**因资金困难,到**公司贷款。公司经理陈**指派公司员工陈**为控告人做贷款手续。控告人将自己名下**城国际**号楼**号房产证做抵押,向**公司贷款30万元,约定月息1.5分,期限六个月。控告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出借人均为陈**。放款当日,公司先支付部分贷款后,陈**称本笔借款必须支付服务费和手续费等费用25700后,才能支付剩余的全部贷款。无奈,控告人只好将刚到账的部分贷款,转入陈**指定的名为韩**的账户25700元。之后,控告人如约支付了利息,每月4500元,6个月共计22500元。以上利息也汇入了陈**指定的名为韩**的账户。以上贷款手续包括借款合同,控告人均没有,控告人将房产证也原件交给陈**,被告人均未出具收据。

2016年10月份,借款到期。被控告人陈**恐吓如果不还款或者翻手续,违约金一天2000元。无奈,2016年10月26日,控告人又向韩**的账户汇入了27500元作为服务费、介绍费费等翻手续费用。20万元贷款续期6个月,每月支付4500元利息,共计22500元,均汇入韩**的账户。

2017年4月份,借款再次到期,控告人受到陈**恐吓后,分两次支付了陈**所称的违约金共计15000元。该笔借款,控告人每月如约支付利息。

2017年8月份,控告人再次贷款15万。控告人与陈**将之前的30万元的借款合同作废,双方又订立了一个本金为45万元的合同。约定月息为1分。手续费、服务费支付了36000元。控告人将自己名下**城国际1号楼1702号房产到房管局做了登记抵押。控告人如约支付每月4500元利息至2018年1月份。

以上事实,均有控告人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被控告人以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等各种违法手段骗取控告人款项。

2017年8月份,控告人因资金困难,以家人位于**的别墅作抵押,再次到**公司贷款20万元。公司员工陈**为控告人做贷款手续。双方约定月息1.2分,借款期间6个月。陈**强迫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3.5万元,实际支付借款16.5万元。期间,陈**称公司为了保险起见,需要签订**别墅房屋买卖合同,以此作为担保,并且办理一张银行卡,留在公司,公司才能放款。为了拿到贷款,控告人只好与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款为80万元。控告人又到附近的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留下密码后,放到陈**处。以上借款,控告人均如约支付利息每月2400元,汇入韩**账户。2018年2月份,借款到期后,控告人提出年后还款。但陈**要求支付服务费、手续费等“翻手续费”3.5万元。控告人提出质疑后,陈**要求一天2000元违约金。2018年3月份,控告人向被告人协商还款事宜,但被控告人均以违约为由,要求将控告人家人别墅占为己有。故双方协商无果。

2018年9月5日,被控告人陈**以**别墅房产买卖合同以及控告人的银行流水为证据控告刘**涉嫌诈骗,令控告人气愤之极。该行为,被控告人已涉嫌诈骗,其一,关于**别墅房产买卖合同系控告人以其家人名下的房产为贷款做担保,该情况**公司及陈**均知晓,该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贷款担保;其二,被控告人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向留在**公司的控告人银行卡虚假转账,之后快速取出。控告人银行流水显示,陈**于2017年8月29日向控告人农业银行卡了转入37万元,当日由陈**和公司员工徐**取出。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控告人实借16.5万元的债务,通过虚假的房屋与买卖合同和制造的资金走账流水,编造为80万元的购房款,以此达到侵吞80万元的目的,该行为已构成“套路贷”诈骗罪。在我国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被控告人虚构事实,顶风作案,肆无忌惮,目无法纪。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控告,望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控告人:刘**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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