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www.anyangls.com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523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本人认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应由三个必要条件: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如果将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而马上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等待处理的行为认定为逃逸,显然有悖于立法精神,其主观上是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第二,“逃逸”有时间上的一个必要限制:即肇事者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在公安交警部门未赶到现场进行处理这段特定的时间内离开的,只要是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可以及时报案,但却不及时报案并等待处理,而离开现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逃逸”这个情节。这就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认定的一个特殊要求。它对正确判断和认定“逃逸”或“自首”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意义: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不及时报案并等待处理而离开现场的行为,自首是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对这二个概念的比较,可以看出“逃逸”和“自首”**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认定“逃逸”的情节有时间限制,而自首没有时间这个限制,事故发生后可以马上投案等待处理,也可以不及时投案,而是事后再投案,只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便可以认定为自首,没有时间上的必要限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逃逸上没有时间限制的不足之处,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分清“逃逸”与“自首”的关系,肇事者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案并等待处理而离开现场的情况,实际是一种逃逸行为,主观上是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但因其事后去投案自首,其在主观上是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前后主观矛盾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能否认定“逃逸”的法定情节,对量刑影响甚大。)

第三,“逃逸”在空间上有一个范围,肇事者必须在公安交警部门未赶到现场时离开的行为,这个空间场所的范围不仅只是事故现场,还包括抢救现场,肇事者将伤员送到医院治疗后(注意肇事者常辩解并非逃离事故现场而是送伤员去治疗)私自离开抢救现场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只将现场理解为事故现场,显得有些狭窄,不利于打击这种逃逸现象。

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逃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逃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