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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上诉状--安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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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状


上诉人吉**,男,19**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贾**,男,1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北段9号院***号。原审原告。

上诉人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悖法律规定。

原判认定上诉人2011年元月份借被上诉人20万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011年元月份上诉人是给被上诉人出具过20万元借据,但被上诉人并未将20万元交付上诉人,而是扣除一个月利息4000元后,直接将19.6万元打到了案外人李**的账户上。之后李**陆续支付了被上诉人8000元利息和10万元本金,就履行合同实际情况来看,是被上诉人将钱借给了李**。

2012年7月4日上诉人虽然给被上诉人出具了15万元的借款手续,但被上诉人仍然未给上诉人钱,而是被上诉人与李**在继续履行先前合同,李**分别于2013年2月7日、2013年7月28日通过农业银行支付被上诉人二万元,并支付被上诉人现金5000元。

原判不顾以上事实,单凭上诉人出具的借据,便认定上诉人是债务人有悖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虽然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有借据,但被上诉人只有将借款交付上诉人时,借款合同才开始生效。如今,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提供15万元借款,故本案借款合同没有生效。

总之。被上诉人未将借款交付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故上诉人不是债务人。 原判在未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基础上,草率下判,必然导致错误,无疑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原判未认定被上诉人扣押上诉人龙江花园酒厂支付的2万元广告费也属不当。恳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吉**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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