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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人身损害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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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李**,男,19**5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因原告王**诉我雇佣关系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2015723355分原告驾驶豫EPA528\豫EG031号汽车沿第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安泽县第安线61公里50米弯道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汽车撞到了路外的树木上。经安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次事故造成答辩人巨大损失,其中,汽车损失107550元,吊车费17000元,拖车费15000元,看车费2200元,树木赔偿费18000元,停运损失每天1000元,共77天,合计77000元,交通费8000元,以上共计244750元。

答辩人认为,原告作为答辩人雇佣的司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答辩人巨大财产损失以及原告本人损失,责任全在原告。《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事故是由于原告的过错造成的,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就其自己受到的损失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有悖法律规定。

另外,答辩人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原告就该起事故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95000元。答辩人出资购买的保险,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转移答辩人风险,它不同于交强险,不能在责任划分前先行扣除,只能就答辩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能适用。现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庭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李**

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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