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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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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电话:182***。

被告:安阳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186*****。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8277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在被告处任保安职务。2018年4月起,被告拖欠了原告6个月工资,分别为4月份、5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共6个月。因被告长时间不支付工资。原告2018年10月份提前向被告公司通知后,11月份不再上班。被告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工资证明。其中10月份工资虽然未写明,但该月工资为1800元。2018年12月10日,原告向安阳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已主体不失格为由,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高**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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