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上诉状367
上诉状
上诉人: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 上诉人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8)豫05**刑初**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第六项,改判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事实与理由: 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上诉人参与了水冶****公司组织的20**年**月**日、20**年**月**日强拆水表行动。20**年**月**日强拆水表过程中,用户家里没有人,没有与用户发生冲突。此行为目的是为了迫使用户缴纳所欠水费,不是为了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具有质的不同,后来用户缴纳税费之后****公司又给用户安上了水表能够得到印证。故不应当认定此行为犯罪。 20**年*月**日强拆水表行动,虽然与用户王**一家发生了肢体冲突,但后果不严重,事发后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询问受害者王**、张**是否作伤情鉴定,二人均表示不作伤情鉴定。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曾行政拘留上诉人12日,并处罚金500元。时隔一年后,公安机关再次要求王**、张*作伤情鉴定,结果是王**轻微伤,张*轻伤二级,上诉人也就认了。上诉人家属遂赔偿了受害者王**、张*15万元,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然而,原判并未认定这一重要情节,只是认定上诉人系主犯,认罪态度好。 上诉人认为,由于原判罪与非罪界限认定事实不清,又忽略了上诉人诸多从轻量刑情节,导致量刑过重,故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望准予为盼。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程*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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