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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上诉状(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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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男,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上诉人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8)豫05**刑初**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第七项,改判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事实与理由:

原判认定量刑过重。

1、上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上诉人出于朋友帮忙之目的,虽三次跟随水冶供水公司工作人员到**村拆卸水表,但上诉人未实施拆卸行为,也未与村民发生冲突,只是跟随他人到达现场后,站在远处观看。第二次即20******日水厂一行强拆水表过程中,用户家中无人,拆卸水表未遭受阻扰,也未与用户发生冲突。

2、一审判决忽略上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张**谅解这一重要从轻情节。2017***日,上诉人家属与程笑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张**15万元,并取得的被害人谅解。一审在量刑过程中未考虑这一重要从轻情节。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26个月实属过重,也忽略诸多从轻情节。故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望准予为盼。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董*

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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