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上诉状(从犯)813
上诉状
上诉人: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上诉人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8)豫05**刑初**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第七项,改判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事实与理由: 原判认定量刑过重。 1、上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上诉人出于朋友帮忙之目的,虽三次跟随水冶供水公司工作人员到**村拆卸水表,但上诉人未实施拆卸行为,也未与村民发生冲突,只是跟随他人到达现场后,站在远处观看。第二次即20**年**月**日水厂一行强拆水表过程中,用户家中无人,拆卸水表未遭受阻扰,也未与用户发生冲突。 2、一审判决忽略上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张**谅解这一重要从轻情节。2017年*月**日,上诉人家属与程笑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张**15万元,并取得的被害人谅解。一审在量刑过程中未考虑这一重要从轻情节。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2年6个月实属过重,也忽略诸多从轻情节。故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望准予为盼。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董* 2018年12月16日 |
|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