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律师函6946
律师函 宋**: 河南*******依法接受李**先生的委托,特指派本所*****,就你通过微信转发以及朋友圈发帖的方式散布捏造事实,对李**先生及其家人侮辱诽谤、威胁恐吓等行为,特此函告如下: 你的微信号“ ”于 年 月 日在朋友圈以及亲戚朋友员工群中散布的信息及视频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以及威胁恐吓等内容,此内容已对李**先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你的行为已涉嫌诽谤罪以及寻衅滋事罪。我方保留随时向有关部门提起刑事诉讼、控告以及名誉权民事侵权诉讼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综上,本律师认为,你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以及威胁恐吓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并正在继续着对李**先生及其家人的侵害,该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在此,本律师对你函告及建议如下:立即停止对李**先生及其家人的侮辱诽谤、澄清事实、删除相关言论;向李**先生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否则我方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望你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积极与李**先生联系并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如若继续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恐吓的行为,我方将向公安或者法院提出控告!特此函告! 请慎对之,以免诉累! ******** **律师 2018年12月24日 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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