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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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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我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周**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我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以及查阅卷宗之后,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周**通过辱骂、“短信轰炸”的方式向受害人催收的违法行为无异议,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周**辱骂、“短信轰炸”被害人虽违法,但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周从2018**12日到公司工作直到**26日上班时被抓,共工作14天,其工作内容为以和平的方式提醒客户将到期贷款清偿,如果该客户称今天某个时间还款,周会做上标记,如该客户还款,周不会再电话提醒,如果该客户未还,周会再次电话确认,如该客户称今天无法还款,周也不会再电话提示。虽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周对被害人陈**短信辱骂,以及2次通过电脑软件对被害人手机发短信骚扰。但是辩护人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周没有敲诈勒索之故意,周上班**天,组长李**为其介绍公司是做手机分期的,其工作内容是给客户打电话催要欠款,直到被警方抓获接受讯问,周一直也如此认为;周打电话提醒客户后,大部分客户都未提出异议而按期还款,周打通三名被害人陈**、李*、戚*电话后,三名被害人也是承诺还款,并给出具体时间,并未对欠款事实提出异议。故客户欠款这一事实已经在周心里形成了内心确认。故周无非法占有之主观目的。第二,周未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行为。周虽实施了辱骂、短信轰炸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具有威胁、要挟其人身、财务、名誉等的作用,故不具有没有威胁性。特别是被害人陈**。因被害人陈**多次承诺在2017**20日某个时间点还款,但屡次爽约,只是深夜11点多无法下班。周一怒之下辱骂了被害人陈**,但并未对其威胁。被告人陈**还发来信息,称嘴巴干净点,由此可见,其并未受到威胁。第三,周不存在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周对三被害人事实催收的行为,是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持续实施连续违法行为,应当为1次,特别针对被害人陈**及李*,都是基于同一时间即2018320日进行违法催收。

二、周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周经人介绍到鼎盛公司上班,工作十余天,系公司底层员工,日常按照公司的安排完成工作内容,即以和平的方式提醒客户将到期欠款清偿。直到接受公安讯问,周还一直认为公司是做手机分期业务的。周不知道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更不知道公司的运营方式。周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识因素,从未认识到公司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直至今日,周也不认为在其公司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其次故周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

2、周未实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周**提醒客户还款的过程中辱骂、“短信轰炸”被害人虽违法,但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周**的违法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深感懊悔。现走已被关押9个月有余,足以对其起到惩戒的作用,故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周**取保候审或者直接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为宜。

以上意见望贵院考虑。

辩护人:常跃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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