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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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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四个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的规定,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我国现行刑法第294条第5款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四个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联合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进一步细化了“四个特征”的具体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研究制定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2009年《纪要》未作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从刑法规定及两个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或者活动规约,虽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却是认定组织特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组织特征

从刑法规定及两个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如果涉案人数太少,形成不了规模,也无法形成势力,更达不到非法控制的效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制定或者自发形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或约定,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或者活动规约,虽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却是认定组织特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组织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性特征,如果没有组织性的支撑,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和依托。


二、经济特征

根据刑法规定及两个座谈会纪要的精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攫取经济利益,具备经济实力,不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而且是其非法控制社会并向黑社会组织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所获经济利益是否在客观上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首要依据。


三、行为特征

根据刑法规定及两个座谈会纪要的精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暴力、胁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虽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包括非暴力性的,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至少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涉案犯罪团伙实施的犯罪活动不多,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四、非法控制特征

根据刑法的规定,“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该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该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的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

当然,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是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既要防止将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案件“降格”处理,也不能因为强调严厉打击将不具备四个特征的犯罪团伙“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阐释或解释,对于组织者、***应依法从严惩处,其承担责任的犯罪不限于自己组织、策划、指挥和实施的犯罪,而应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只是以其直接实施的犯罪起诉、审判,实际上是轻纵了他们的罪行。要在区分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犯罪的基础上,合理划定组织者、***的责任范围,做到不枉不纵。同时,还要注意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的区别,不能简单认为组织者、***就是具体犯罪中责任最重的主犯。对于组织成员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只是事后知晓,甚至根本不知晓,其就只应负有一般的责任,直接实施的成员无疑应负最重的责任。

  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确属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应依法从严处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则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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