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108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身份证号:410325*****。 被告:王**,男,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身份证号:4052219*****。电话:1350*****。 被告:王*,男,19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身份证号:410522198*****4。电话:136*****。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律师费共计223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二被告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8年3月26日,经安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二被告支付原告25000元。因在交通事故中,原告的伤情需要后续治疗,原告与二被告于2018年3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于2018年年底完成后续治疗。二被告凭正式发票数额支付原告费用。原告完成治疗后将医疗票据通过微信发至王*,但已被王*删除。之后原告打电话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但二被告明确表示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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