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1457
复 议 申 请 书 复议申请人: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产业集聚区(中州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唐成河,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赤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梧桐花镇政府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赵海峰,职务董事长。 复议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4执****号执行裁定。 事实与理由: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赤峰****贸易有限公司诉复议申请人货款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内04执****号执行裁定:查封复议申请人名下所有位于原料库内的****吨铅精矿。 复议申请人认为,复议申请人自2018年以来面临重大财务危机,无力清偿银行到期债务,被迫于2018年7月2日停产至今。公司名下无任何原料铅精矿,现(2018)内04执****号执行裁定查封****吨原料铅精矿属主观臆断,无任何实际意义,故请求予以撤销。 现复议申请人负债55个亿,处于安阳市人民政府监管期间,相关金融机构已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陆续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等待下一步重整计划的执行。复议申请人希望被申请人也加入到重整计划当中来,从而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9日 上一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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