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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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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程**,男,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身份证号:*******。电话:18790822884

被告:马**,男,19652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身份证号:410522196502280057,电话:13****

被告:云南峨山**工贸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峨山县双江镇石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B,电话:1390***

法定代表人:马继慈。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9495.13元(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在司法鉴定后确定)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88月底,被告马**雇佣原告等10余人到被告云南峨山**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公司)做劳务。劳务主要为垒砌石灰窑。双方约定每天220元,包吃包住包交通费。829日,被告马**为原告等人购买火车票,下午三点出发,历经40余小时,原告于831日上午到达工地现场。到达后,原告等人便开始劳作。

当日下午,原告依被告马**吩咐扛上料机部件到150米远的施工处进行焊接。因该部件较重,道路为山路行走不便,扛运过程中,部件来回颠簸多次碰到原告颈椎,扛运过后原告感觉颈椎不适。第二天即201891日早上6点醒来,原告感觉头晕恶心浑身不适。7点在工地吃完饭之后,原告左腿开始不听使唤,转圈摆动。被告马**见状,遂即驾车同原告到玉溪市峨山县救治。因医疗条件受限,未查出结果,但原告双腿已失去知觉。当日,原告转入玉溪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过检查,原告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5/6椎间盘突出并急性脊髓压迫、颈3/4椎间盘突出、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颈椎退行性病变等。原告目前腹部以下毫无知觉,且上肢无力,需要长期康复和护理。

经查,被告德昌公司将垒砌石灰窑的工程承包给被告马**,被告马**无承接该工程的资质。

原告认为,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被告马**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德昌公司垒砌石灰窑的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马**个人,无疑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德昌公司存在过错,应当与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程**

20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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