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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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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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经安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王**本人的同意,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本人作为其涉嫌盗窃犯罪的一审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本人积极查阅了全部卷宗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法律以及犯罪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其存在如下从轻或减轻情节:

一、王**应当认定为从犯。四起共同盗窃犯罪其中两起,公诉人已认定陈**入室实施盗窃行为,被告人王**在外放风;共同偷盗面包车一事,庭审过程中查明,王**在距离偷窃现场100米外放风,陈**打开车门,发动面包车,开车接走被告人王**。虽2018828被告人与陈**共同入室盗窃,但以上三起盗窃犯罪,被告人仅起到放风的作用,且该三起盗窃价值占总共盗窃价值的绝对比重。故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行20%以下。

三、王**有退赃情节。王**家属能够及时积极退回赃款,及时挽回受害人财产损失,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主动退赃行为等情况可以对其减少基准行30%以下。

四、面包车已及时找回,被害人未遭受损失。共同盗窃面包车一事。陈**及王**将车辆丢弃在白璧镇一加油站附近。被害人已找到车辆,被害人遭受损失,故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王**当庭认罪,且悔罪态度良好。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跃、梁国锋(实习)

2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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