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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二审代理词,夫妻一方避免共同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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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上诉人李苹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庭审中,杨**一口咬定李苹借款当日出现在奔驰4s店,以此来说明,贾**与李苹共同向杨**借款,并用款项购买轿车为家庭所用。代理人认为这样的推理是荒诞的,毫无逻辑的。李苹多次强调,其未在奔驰4s店,更没有向杨**借钱。如果李苹借款时在场并参与借款,为何当日出具的借条上没有李苹的签字?当法官询问杨**:“李苹当日在4s点穿着什么衣服时”,杨**却无法作答,很显然李苹借款当日不在4s店。退一步讲,按杨**所述,即使李苹当日在4s店。李苹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有自己的意思表示,李苹是否明确表示要借杨慧涛钱,借多少钱,用多长时间,利息多少,是否有违约责任等等事项需要充分协商。然而,法官问杨**当时与李苹说了些什么,杨**称没有与李苹说话。杨**称,买车第二天,贾**一个人到杨**处向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时间,借款当事人等。故即使按杨**所述,李苹在场,但就该笔借款的内容未与李苹协商,更没有经得其认可,当然不能对李苹产生效力。

代理人认为,贾**用他人的汇款购买一辆44余万元的奔驰轿车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借20万元的巨额,月息5分的高息购买车辆,用于家庭生活,是极其不符合常理的,故本案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购买的奔驰车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当时家庭也无需购买车辆。庭审中,上诉方结合一审贾**的自认以及交通银行流水、购车人张鹏的证明、网银截图可以证实,贾**于18日、19日收到他人44余万元汇款后(包含本案借款19万元),购买奔驰车,10日后便抵押于他人,之后1个月便以39.8万元的价格出卖,车辆从购买到抵押再到出卖,期间不到两个月,其中抵押就1个多月,这过程李苹均不知晓。很显然车辆也未用于家庭生活。2018年1月19日,贾**与李苹有一辆奔驰车辆,该车系李苹结婚时父母陪送,且贾**的父母也有两辆车,贾**与李苹无需再购置一辆奔驰车用于家庭生活。

三、关于杨**的通话录音证据。代理人发表如下四点意见:1、贾**因赌博欠下多人巨债。截止至今,还经常有人给李苹打电话催债,甚至到李苹家喷写“还钱”等手段暴力催债。李苹接到此类电话会向对方称其已离婚,并安慰催债人让其相信贾**一定会尽快还款,以防催债人对其母子进行威胁或收到伤害。2、杨**提供的微信录音并不是完整的通话记录,而是因信号不好转而进行的微信语音通话;3、录音中可以显示,杨**因多次向贾**要钱无果后,让李苹为贾**带话,让其尽快款前,并不是直接向李苹主张借款;4、整个录音中,李苹多次提到贾**与杨**很多经济往来不知晓,贾**也没有对其说过,恰恰印证了本案李苹多次强调对本案借款不知情的说法。录音中李苹只是称贾**有钱了让他及时还钱,并没有承诺自己要还钱。

四、鉴于本案借款本金较大,利率明显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且贾**因长期沉溺赌博,欠下巨债,其买车、押车贷款、卖车的过程中,与杨**产生大量的经济往来,不排除杨**明知贾**赌博而为其提供高息贷款之嫌。庭审中,杨**自认目前包括本案就有4、5其民间借贷案件。代理人望贵院通过法院内部系统查询新乡市区杨**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及类型,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日颁布的《河南省高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加大对本案的审查力度,如本案借款为职业放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综上,本案民间借贷,从借款到购买车辆再到出卖车辆,上诉人李苹均未参与,更未使用车辆,一审认定购买车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实属错误,望贵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请求。

以上意见,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代理人:常跃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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