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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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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女,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1号。电话:156*****.

被答辩人:**,男,196211 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283号院6号楼4单元1号。

因程**诉我以及王**、李**、安阳县**建材公司、安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安阳县**政府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称其与王**合伙经营石料厂至201410月不实。本案事实如下:

**系答辩人的姐夫,与答辩人的姐姐徐**系夫妻关系。

200731日至200753日程**夫妇以投资**

德沟石料厂为由,借答辩人548500元,后答辩人去**道德沟石料厂查看,发现程**夫妇没有把借款投到该石料厂,而是用在了装修**花苑小区房子和购买家具上。在答辩人再三索要借款的情况下,2007510日左右程**夫妇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答辩人。条件是:以借答辩人548500元作为股权转让金;程**夫妇投入的钩机取回,在答辩人未买到新的钩机之前由答辩人无偿使用程**夫妇的钩机,但不能超过3个月;矿产资源费25000元由答辩人缴纳;凡是与程**有关的协议全部作废;由答辩人承继程**权益,答辩人继续承包安阳县**道德沟石料厂,直接给付王**承包费。之后,答辩人开始经营石料厂,每年给付王**30万元承包费。

2007723日深夜,程**夫妇偷偷从石料厂将钩机开走,答辩人一觉醒来,发现钩机不见了,遂报警,经过安阳县公安局许家沟派出所调查,得知是程**夫妇开走了,开到了赵有法的石料厂。答辩人遂找程**夫妇理论,程**夫妇避而不见。2007 919 日程**夫妇把钩机卖给了安阳市殷都区柴库村范彦军。之后,答辩人又买了一台钩机。

2009120日,答辩人以1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王**的股份,至此,安阳县**道德沟石料厂全部股权归答辩人所有。

石料厂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答辩人资金困难,借了李**、王**180万元。由于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李**、王**将石料厂占为己有。无奈,答辩人夫妇开始上访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3712 日在安阳县公安局许家沟派出所所长调解下,达

成调解协议,第四号机台(安阳县**道德沟石料厂)归李**所有;李**给付答辩人80万元;答辩人经营期间所欠王**、徐**债务以及所欠工人工资和其他欠款均由李**偿还。

以上是诉争石料厂于20075月之后演变的全过程。原告程**2006111820141028日对诉争石料厂与王**存在合伙关系不实,程**与王**的合伙关系为20061118日至20075月之前。20075月起至2009120日为答辩人与王**存在合伙关系,之后,诉争石料厂为答辩人一人所有。

**称答辩人多次联络当地社公闲散使用暴力将其赶出石料厂,侵犯了其经营权、财产权,完全是天方夜谭。如果石料真有其股份的话,其财产权受到侵犯的话,为什么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不闻不问呢?

另外,本案被答辩人诉请也超出了民法总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程**纯属颠倒事实、混淆黑白、无理纠缠,法庭应驳回其无理诉讼请求。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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